本文来自:创业者法律课堂(微信:shanglunlaw)。尚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若律师认为,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 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以下为原文:

对于中早期的企业来说,创始人在公司成长过程中扮演着很多角色,最重要的角色通常是决策者,当公司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时,创始人来决定一个团队的力量往哪用,怎么用,带领团队同舟共济,渡过难关。我们可以说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决定着公司发展的方向和成长速度。

对于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企业来说,合适的投资人加入是让企业加速腾飞的强劲动力,但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进入公司之后,创始人如何平衡和投资人之间的权利的分配,如何在融资之后还对公司具有强有力的控制权,有时候取决于创始人在企业成立之初的各种决策,也取决于融资谈判过程中与投资人的各种约定。

本文为尚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若律师关于“创投公司控制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分享。

关于创始人的控股比例问题,听听律师的忠告

图一

关于创始人的控股比例问题,听听律师的忠告

图二

图一图二是对“传统投资”和“创投模式”的对比,“传统投资”模式我们可以理解为股东出钱,按现有公司出资比例持股,以获得公司分红为目的,创始人控制权受投资人占股比例影响;“创投模式”是投资人出大钱占小股,以公司股票巨额增值溢价转让为目的,公司创始人仍然是公司大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权。

比如一个创业者成立一家互联网公司,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传统投资”,投资人投入50万,占股50%,每年分得利润的50%。

“创投模式”,投资人投入100万,会按照公司固定资产、商誉、业务模式创新、创始团队的管理才能等来估值,如果公司估值800万,则投资人占股12.5%。投资人的收益具有风险性,如果公司经营的好,3年后公司估值达到1亿人民币,投资人股权值1250万,翻了12.5倍。

如果我们把养孩子看成投资的话,在孩子早年的教育投入,使得孩子在10年或者20年之后有好的工作和发展,那么投资人(父母)的投资回报是丰厚的,孩子本身也会觉得收获很大。只不过对孩子的投资不能像对公司投资那么量化计算。

基于“创投模式”的公司控制权主要是对创始人来说的,由于投资人进入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其实损害的是创业者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如何保护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呢?主要有三个方面:

1. 公司初始股权结构的设计

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 50%:50%,3人尽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关于创始人的控股比例问题,听听律师的忠告

图三

2. 融资过程中的股权结构设计

如果您迫不及待的想了解融资过程中股权结构设计,那您是否正准备融资,或者正接受融资呢?不论是第几轮融资,相对其他因素来说融资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化是对公司控制权影响最大的,因为融资协议规定的事项,不但涉及本轮融资之后权利的变化,还涉及下一轮融资,投资人,创始人退出的权利安排。注:如果您的公司在成立之初的股权比例就有问题,那需要创始人之间调整好之后再谈融资计划。

如图四我们所看到的,为什么不建议50%:40%:5%:5%的比例呢?公司的决策权看似飘忽不定,5%的持股者的支持将会成为50%和40% 的被拉拢对象,不利于公司决定权的稳定性。如果40%的持股者是投资人的话,一旦出现决策与创业者不和,他股权占比超过1/3有可能使创业者无法推进任何公司重大决策。

图五中50%:15%:15%:10%:10%的比例显示出,公司创始人股东独大,投资人和其他创始人的股份比例相对比较小,有利于决策权的稳定。

关于创始人的控股比例问题,听听律师的忠告

图四

关于创始人的控股比例问题,听听律师的忠告

图五

3. 选择适合的保护控制权的法律条款设计

公司经营的好,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除了创始人和投资人之外,当然还有高管和员工。如何吸引优秀的人加入创业公司,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股权或者期权的激励机制是非常好的方式。创始人在这时往往会想建立股权期权的同时,如何让公司的控制权还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里?建立期权池并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也可能会起到产生强化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的作用。

期权、受限制、代持、持股公司

一致行动计划

牛卡计划(适用于境外结构企业)

在此给创业者提个醒,不论是什么阶段的公司,融资、股权激励和期权激励在法律上是非常专业的部分,要选择专注于此领域的律所,必须是从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来操刀,这有点像医生,要是病没治好还弄出了癌,后悔药没地吃。